减小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安全隐患,车辆现有装备配置(单红线)基础上即将新增新法规标准(双红线),详文见分享“交通部发文”。车辆新增新法规标准后相对往日同类车型“安全性能”及“车辆价格”都会有相应提升。
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安排,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起草的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计划编号:JT 2018-17)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反馈至起草组,逾期视为无意见。如有对技术指标的重大意见,请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近年来,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仍偶有发生,带来严重的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经事故调查发现,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离满足行业安全生产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本质安全水平,强化车辆生产环节与使用环节的衔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由此而起草出炉。
本标准适用的范围为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及半挂汽车列车,不包括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列车等。本推荐性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部分技术要求已与国外技术水平相接轨;与国标相比,相关技术要求更为严格,技术更为先进,满足本推荐性标准要求的车辆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的优选车型。
本标准与国际规章《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进行了良好的衔接,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类实现了与国际主流接轨,对按照货物的危害特性,对车辆进行了合理分类,将车辆按照所运输货物性质的不同进行了类型划分,提出了针对性的技术要求。对我国标准中尚缺乏明确规定的包件运输车辆、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后部防护装置进行了规定。将现有标准中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提升了技术要求的可执行性。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系列标准等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并根据危险道路运输的需求和特点,对车辆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本标准实施设有过渡期,7.1 5.4.5、6.1.14 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辆实施;7.2 5.4.4、5.6.2 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辆实施;7.3 5.1.4、5.2.3、5.4.4、5.4.3、6.1.12、6.1.13 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37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辆实施。
以下为标准部分主要要求节选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大车速不应超过 80km/h。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含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应配备符合 JT/T 794.1 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行车制动器的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声学或光学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报警,报警信号符合 GB 12676 的要求。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 I 类防抱制动装置,挂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 A 类防抱制动装置。牵引车辆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含挂车防抱制动装置失效)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防抱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 GB/T 13594 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 34660 的规定。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宜采用符合 JT/T XXXX 的要求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总质量大于 3500kg 小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装备的缓速器或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应使汽车能通过 GB 12676 规定的ⅡA 型试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有车轮应使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及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应装备空气悬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单胎的车轮应配备胎压检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并能通过仪表台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汽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符合 JT/T 1178.2 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 400L。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功能,车道偏离报警和前向碰撞预警功能及测试方法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