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但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和人员从事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 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 4 类,从业方式指设计、评估、施工、监理 4 种。
公安机关对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分级管理制度;对特种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实行资质资格分级管理制度。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 2003 )规定的 D 级以上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特种爆破和 D 级以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不进行评估、监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禁止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爆破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四)无嗜赌、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员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承担各作业类别爆破作业的敷设网路、加工起爆体、装药、起爆、盲炮处理等操作性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施工的操作技能,并承担爆破方案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类工作。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其资格等级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员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五条 爆破员 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二)掌握《爆破安全规程》基本内容,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
(三)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证,应当参加本人受聘的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 15 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员作业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 6 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设区的 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爆破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六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符合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 、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爆破方案设计、评估、施工、监理的经历;
3 、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 、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
3 、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是,初次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 C 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主持 D 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 在 180 个工作日 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 集中 组织爆破 理论和实践考核。在考核结束 30 日内,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通过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条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至少 2 人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至少 5 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申请从事特种爆破的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 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施工的 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 B 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 C 级以下爆破作业;
四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 D 级及 D 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各资质等级条件分别为:
(一)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 、单位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
2 、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至少 15 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 7 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20 人;
3 、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 A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
4 、有 3 台以上履带式潜孔钻机, 2 台 12 立方米以上移动式空压机, 1 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 4 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二)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 、单位注册资金 400 万元以上;
1 、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 4 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10 人;
3 、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 B 级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
2 、有 2 台以上履带式潜孔钻机,一台 12 立方米以上移动式空压机, 1 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 4 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三)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 、单位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2 、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合计不少于 2 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8 人;
3 、技术负责人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独立主持过 C 级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
4 、有中深孔钻机、移动式空压机, 1 台爆炸物品专业运输车, 4 套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装药设备,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四)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
1 、单位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2 、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至少 1 人,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5 人;
3 、有移动式空压机、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测振仪等施工设备。
专门在边远山区爆破作业的单位,其资质条件为:
1 、单位注册资金 5 万元以上;
2 、持《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2 人;
3 、有爆炸物品现场保管箱、手工钻等施工设备。
第九条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是专门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独立法人,不得从事爆破设计、施工业务。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各难度等级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工作,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 B 级以下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工作。
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1 、企业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2 、总工程师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 10 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 A 级爆破作业;
3 、持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2 人,持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4 人;
4 、爆破监理企业,其总工程师应当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2 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有国家或有关部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5 名爆破员应当经过监理知识培训。
(二)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1 、企业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2 、总工程师有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 10 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 B 级爆破作业;
3 、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1 人,持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 2 人;
4 、爆破监理企业,其总工程师应当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1 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有国家或有关部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3 名爆破员应当经过监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 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四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数量及其对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在上述变动发生 15 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D 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但是,重复性的 D 级爆破不再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 D 级以下和重复性的 D 级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模拟爆破,优化爆破方案各项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对爆破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五)可能扰民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三天向可能受爆破影响的公众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向公众说明爆破作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孔机具、装药设备、爆破器材、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安全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被否定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设计和评估。
(八)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应当 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 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 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确保各作业工序质量。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利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的,应当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技术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评价合格的,组织评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安全评价报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价合格的证明书,方准使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
取得安全评价合格证明的炸药混装车,超出出具证明书的省级公安机关行政管辖区域提供现场装药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评价;但该炸药混装车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受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重大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进行合法性、技术合理性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发生的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或者业主自主选择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三年。证件有效期满需要延展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有权受理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评估、监理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及事故等,如实记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的工作业绩。
公安机关对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主要检查爆破作业人员和单位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等级标准,是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凡许可证上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注明;已不符合有关资格资质标准的,应当对资格资质升降级直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二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两项 B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两项 C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
(四)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公安机关可以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降低一个等级,直至依法吊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设计爆破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评估或爆破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四)向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下列要求,其资质可以提升一个等级,有关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下一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 B 级或五项 C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 C 级或五项 D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十项 D 级以下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原资质降低等级;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三级资质降为四级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注销原证件,通知本行政区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该单位资质降为四级,重新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等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爆破方案设计或指导爆破施工失误,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安全评估或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聘用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许可证。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超出许可的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三)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
(四)本办法规定实施必须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其实际能力相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爆破作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等级证;对该升、降级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降级;
(四)违反委托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 〇〇 七年 月 日起施行。